(2017)陕0429执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吕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吕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9执5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住河南省某某县,村民。被执行人吕某某,男,汉族,河南省郑州市某某区,现住旬邑县某某社区。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吕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履行了和解协议,本案现已执行终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旬邑县人民法院(2017)陕0429执5号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剑代理审判员 田飞代理审判员 范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