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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9执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吕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吕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9执5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住河南省某某县,村民。被执行人吕某某,男,汉族,河南省郑州市某某区,现住旬邑县某某社区。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吕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履行了和解协议,本案现已执行终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旬邑县人民法院(2017)陕0429执5号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剑代理审判员  田飞代理审判员  范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