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2执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北京雅威特遮阳科技有限公司等仲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雅威特遮阳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国明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张玉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2执360号申请执行人北京雅威特遮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三街18号院3号楼17层1707。法定代表人黄高贵,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北京国明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东路27号1号楼804室。法定代表人张玉平,总经理。被执行人张玉平,住山西省兴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仲裁委员会(2016)京仲调字第0357号调解,于2017年6月23日向二被执行人北京国明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张玉平发出执行通知,责令二被执行人北京国明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张玉平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北京国明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张玉平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二被执行人北京国明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张玉平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六十三万零七百三十五元六角六分及利息(自逾期之日止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六十三万零七百三十五元六角六分为本金,按照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四的标准),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二、冻结、划拨二被执行人北京国明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张玉平应负担的申请执行费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银行存款。三、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二被执行人北京国明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张玉平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建勇审 判 员 李京耀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郭树明书 记 员 张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