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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91民初10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李有科与张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有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1民初1071号原告:李有科,男,1975年11月1日出生,住长春市委托代理人:宋崇,吉林圣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男,男,汉族,1977年4月8日出生,住长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有科诉被告张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有科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有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有科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 烨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马书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