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91民初10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李有科与张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有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1民初1071号原告:李有科,男,1975年11月1日出生,住长春市委托代理人:宋崇,吉林圣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男,男,汉族,1977年4月8日出生,住长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有科诉被告张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有科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有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有科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 烨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马书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