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12执8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潘月平与廖志国、徐晓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月平,廖志国,徐晓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12执854号申请执行人:潘月平,女,汉族,1970年1月24日出生,住长沙市望城区,。被执行人:廖志国,男,汉族,1969年7月18日出生,住长沙市望城区,。被执行人:徐晓玲,女,汉族,1974年8月13日出生,住长沙市望城区,。申请执行人潘月平与被执行人廖志国、徐晓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16)湘0112民初3259号民事调解书书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廖志国、徐晓玲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廖志国、徐晓玲银行存款377200元;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易超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 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