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3民初37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黄政发与廖仁坤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政发,廖仁坤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3民初3768号原告:黄政发,男,197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廉江市,委托代理人:冯婧灵,系广东港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龙华伟,系广东港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廖仁坤,男,1967年5月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番禺区,委托代理人:陈从虎,系广东悦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政发与被告廖仁坤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黄政发诉称:2016年5月25日,原、被告双方就中山市红玫瑰电器有限公司50%的股权转让签订《中山市红玫瑰电器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合同”)一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被告作为股权转让方所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是本次股权转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经相关税务部门核查确定,被告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210343.06元。税务部门催缴相关税款后,原告多次联系被告,要求其缴纳个人所得税并委托律所发函催告,被告完全置之不理。被告无奈,于2017年4月10日代被告缴纳上述应缴税款以及由此产生的30184.23元滞纳金、13000元评估费等款项后,又先后通过多种形式向被告追偿,但其始终不予理会。为维护原告自身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归还原告代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金210343.06元、滞纳金30184.23元、评估费13000元、印花税125元及滞纳金2.69元;2.被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上述款项自2017年4月10日至实际清偿全部款项之日止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廖仁坤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涉及股权转让的中山市红玫瑰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及注册地是中山市黄圃镇马新工业区横石路(二河路口侧),股权转让合同的签署地也是在中山市,故案涉股权转让行为发生在中山市,即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地为中山市。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第十二条“管辖及争议解决方式”约定:双方因本合同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的,首先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依法向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该合同第十三条第三款明确写明本合同由甲乙双方在中山市签订。故本案应由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本案被告廖仁坤的经常居住地不在广州市番禺区,而是在中山市三角镇三鑫路128号中山市金美誉电器有限公司,该地域亦属于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是基于股权转让合同的履行(包括附随义务的履行)而产生的纠纷,即本案属于合同纠纷。被告廖仁坤提交的原、被告于2016年5月14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第十二条“管辖及争议解决方式”约定:……协商解决不成的,依法向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三条第(三)项载明:本合同由甲乙双方在中山市签订。原告黄政发提交的双方于2016年5月25日签订的《中山市红玫瑰电器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亦写明该合同是在“中山市”订立。两份合同对管辖问题并无矛盾的约定,可认定双方已协议约定管辖法院,且该协议管辖条款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故该股权转让纠纷应由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管辖。此外,在本院受理的黄政发起诉中山市红玫瑰电器有限公司另一股东谭娟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案号:(2017)粤0113民初3767号,中山市红玫瑰电器有限公司的两名股东为谭娟和廖仁坤,同时分别转让股权予黄政发,故黄政发分别起诉]中,黄政发在谭娟提出管辖权异议后,向本院提交了《证明》及《土地买卖合同》各一份,拟证实其与谭娟签署股权转让合同实为土地转让合同办理相关手续需要。而黄政发提交的《土地买卖合同》约定,谭娟将位于中山市马安村土地转让给黄政发,而且也约定由“中山市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若本案查明黄政发受让谭娟、廖仁坤的股权,实为以公司名义持有受让的不动产,则本案实为不动产纠纷,本案也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廖仁坤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伟洪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佩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