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91第1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原告安学礼与被告胡泽文、琚亚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学礼,胡泽文,琚亚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91第1577号原告:安学礼,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爱华,安徽银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若翔,安徽银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胡泽文,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运茂,南陵县弋江镇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琚亚娟,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原告安学礼诉被告胡泽文、琚亚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4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张 慧人民陪审员 刘新民人民陪审员 汤方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倩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