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7执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温静文、高娟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静文,高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南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7执148号申请执行人温静文,女,1970年1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高娟,女,1987年6月18日出生温静文申请高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南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927民初1524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温静文于2017-2-20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南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927民初1524号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尹保中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袁宏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