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8执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向某某与被执行人朱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某某,朱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8执26号申请执行人向某某,男,1990年5月8日生,汉族,居民,住旬阳县城关镇瓦渣河村*组。被执行人朱某某,女,1995年06月0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旬阳县城关镇刘店社区*组。申请执行人向某某与被执行人朱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旬阳县人民法院(2016)陕0928民初1163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700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8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朱某某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法律规定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要件,经征求申请人同意,合议庭评议,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928执2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廉锋审判员 刘家军审判员 梁 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熊世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