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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8执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向某某与被执行人朱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某某,朱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8执26号申请执行人向某某,男,1990年5月8日生,汉族,居民,住旬阳县城关镇瓦渣河村*组。被执行人朱某某,女,1995年06月0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旬阳县城关镇刘店社区*组。申请执行人向某某与被执行人朱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旬阳县人民法院(2016)陕0928民初1163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700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8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朱某某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法律规定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要件,经征求申请人同意,合议庭评议,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928执2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廉锋审判员  刘家军审判员  梁 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熊世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