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4民初1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同奎诉周继宏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同奎,周继宏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4民初1552号原告:刘同奎,男,196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全椒县,现住安徽省全椒县。被告:周继宏,男,45岁,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原告刘同奎诉被告周继宏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刘同奎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同奎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同奎撤诉。案件受理费193元,减半收取计96.5元,由原告刘同奎负担。审判员 杨克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庆芳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