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2民初1310之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原告邬某某与被告白某某、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邬某某,白某某,陈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2民初1310之2号原告邬某某。被告白某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邬某某与被告白某某、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白某某的账户及住房公积金账户予以冻结。并提供了原告邬某某所有的小轿车予以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使案件将来顺利执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白某某的账户予以冻结;对被告白某某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予以冻结。三、银行账户的冻结期限为一年,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冻结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杜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