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104执10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田阿兰、湖北建恒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阿兰,湖北建恒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4执1030号申请执行人:田阿兰,女,1987年2月4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被执行人:湖北建恒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武汉市硚口区游艺路蓝山城市中心7层3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硚劳人仲调字[2015]第208号仲裁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北建恒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湖北建恒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7500元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常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彭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