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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5民初4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吴斌与陈钱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斌,陈钱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5民初4374号原告:吴斌,男,1978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告:陈钱勇,男,197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原告吴斌与被告陈钱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吴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吴斌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余鑫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陈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