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民特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北京易思宜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周云鹏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易思宜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周云鹏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民特113号申请人:北京易思宜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9号B708。法定代表人:武星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范萍,女,北京易思宜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主管。被申请人:周云鹏,男,199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内蒙古包头市。申请人北京易思宜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周云鹏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北京易思宜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称,请求撤销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海劳人仲字[2017]第4417号裁决。主要事实和理由:北京易思宜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目前资金流出现困难,并不是不给周云鹏钱;周云鹏停止工作导致公司web前端工程师工作停顿和瘫痪,严重影响到公司的正常经营。周云鹏称,同意仲裁裁决。经审查查明:2017年4月17日,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京海劳人仲字[2017]第4417号裁决:北京易思宜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周云鹏二○一六年十一月一日至二○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期间工资一万三千零六十八元二角二分;二、北京易思宜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周云鹏二○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至二○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九百六十三元;三、驳回周云鹏的其他仲裁请求。本院认为,北京易思宜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所持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北京易思宜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申请费十元,由申请人北京易思宜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吴博文审判员 秦顾萍审判员 张建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