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民初9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郭靖与赵猛赵日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靖,赵猛,赵日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06民初9141号原告郭靖,男,汉族,1986年2月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仙桃市,被告赵猛,男,汉族,1989年10月1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黄梅县,被告赵日华,男,汉族,1963年6月2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黄梅县,上列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因被告拖欠其借款,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赵猛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47000元并支付利息(按月利率3%计算)、支付催讨涉案借款所发生的律师费、差旅费、住宿费;2、被告赵日华对被告赵猛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共同承担。庭审中,原告自认涉案借款实际出借本金为40000元,诉请被告归还借款本金40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以涉案实际出借本金4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26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放弃对律师费、差旅费、住宿费的主张。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对原告庭审的诉请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赵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郭靖归还借款本金40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以借款本金4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16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被告赵日华对被告赵猛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7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柯 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许家丽书记员 周 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