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11执保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张安华与攀枝花市川中昌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安华,攀枝花市川中昌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11执保80号申请人:张安华,男,1970年7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壁山区,现住攀枝花市五十一公里。被申请人:攀枝花市川中昌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仁和区鑫华路29号-7#。法定代表人:马映芬。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安华与被告攀枝花市川中昌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攀枝花市川中昌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攀国用(201X)第000XX号】12680.29平方米工业用地进行保全。本院认为,申请人张安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攀枝花市川中昌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攀国用(201X)第000XX号】12680.29平方米工业用地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准许,不得办理抵押、转让等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赵 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亚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