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702民初38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山西鸿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山西鸿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702民初3879号原告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嘉善经济开发区晋亿大道8号。法定代表人蔡永龙,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山西鸿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地址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经纬南路。法定代表人魏俊泉。本院在审理原告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鸿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以其他事由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期间以其他事由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3元,减半收取216.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范惠爱人民陪审员 郑转仙人民陪审员 刘卫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杜萧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