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625执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欧小梅与欧远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小梅,欧远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625执67号申请执行人欧小梅,女,汉族,1962年5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欧远彪,男,汉族,1982年5月6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欧小梅与被执行人欧远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粤1625民初第11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判决:被执行人欧远彪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欧小梅偿还本金及利息290000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督促:被执行人欧远彪于2017年6月13日到庭自缴290000元,本案已执行完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履行29000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和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1625执67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志放审判员 陈丽芳审判员 邓 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志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