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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5民初1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李颖与李崇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颖,李崇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5民初1332号原告:李颖,女,汉族,生于1977年5月4日,住址内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裴雅娟、包闻杰。被告:李崇义,男,汉族,生于1973年6月19,住址南阳市内乡县。原告李颖与被告李崇义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李颖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颖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颖撤诉。案件受理费20100元,减半收取计100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建伟审 判 员  李向东人民陪审员  曹振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