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5民初1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李颖与李崇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颖,李崇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5民初1332号原告:李颖,女,汉族,生于1977年5月4日,住址内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裴雅娟、包闻杰。被告:李崇义,男,汉族,生于1973年6月19,住址南阳市内乡县。原告李颖与被告李崇义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李颖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颖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颖撤诉。案件受理费20100元,减半收取计100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建伟审 判 员 李向东人民陪审员 曹振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