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9民初8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某合作联社与丁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合作联社,丁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9民初859号原告某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李某,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某,巨鹿县联社官亭信用社客户经理。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高某,巨鹿县联社官亭信用社客户经理。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丁某,男,汉族。原告巨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丁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巨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巨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巨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爱理费25元,由原告巨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董建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吉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