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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5刑初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丽伟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丽伟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25刑初213号公诉机关内乡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丽伟,男,1988年1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住卧龙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16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依法逮捕。辩护人杨天定、唐晓,河南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见习律师。内乡县人民检察院以内检公诉刑诉(2017)1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丽伟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荣泰、李志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丽伟及其辩护人杨天定、唐晓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15日7时16分,被告人张丽伟驾驶晋M×××××号重型自卸货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内乡县南环路湍东镇盆窑村路段,与由南向北行驶的被害人梁某驾驶的电动车相撞,造成梁某当场死亡,车辆有损的重大交通事故。经内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张丽伟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梁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2017年4月15日10时30分,被告人张丽伟到内乡县公安局灌涨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另查明,民事部分双方达成调解,除交强险赔偿11万元外,由被告人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45万元,已执行完毕。以上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张丽伟供述、受害人梁某某、郑某某陈述、证人徐某证言、尸体处理通知书、事故认定书及告知书、送达笔录、车检记录及报告、人口、车辆信息、人身检查笔录、到案经过、民事调解书、谅解书、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及拍照、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车辆照片、户籍证明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丽伟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行驶没有确保安全,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张丽伟能够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能够全部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的“被告人具有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初犯,主观恶性不大,应当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本院为了维护交通管理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犯,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丽伟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6日起至2017年10月1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审判员  王胜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闫珊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