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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执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与湖南红太阳电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市宏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周红阳、张春金、谢峰、周新建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湖南红太阳电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市宏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周红阳,张春金,周新建,谢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执445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478号运达国际广场。负责人李征,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湖南红太阳电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娄底市娄星区万宝镇新致村。法定代表人周红阳,董事长。被执行人娄底市宏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娄底市娄星区双江乡双江村。法定代表人谢峰,董事长。被执行人周红阳,男,汉族,住娄底市。被执行人张春金,女,汉族,住娄底市。被执行人周新建,女,汉族,住涟源市。被执行人谢峰,男,汉族,住涟源市。本院在执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与湖南红太阳电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市宏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周红阳、张春金、谢峰、周新建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房产、无土地使用权、无车辆等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长中民二初字第0002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侯祥伟审 判 员  XXX审 判 员  陈文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周柏林附相关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