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1012民初3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3470江苏苏奥电梯有限公司与江苏永创教学仪器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苏奥电梯有限公司,江苏永创教学仪器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12民初3470号原告:江苏苏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麾村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朱广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建,江苏石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峰,江苏石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永创教学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浦头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吴亚芹,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江苏苏奥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永创教学仪器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江苏苏奥电梯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苏奥电梯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10元,由原告江苏苏奥电梯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