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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5民初19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陈伟国与朱本广、宁波陆遥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伟国,朱本广,宁波陆遥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05民初1916号原告:陈伟国,男,195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洪塘街道。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建成,宁波市开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本广,男,1970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嘉祥县被告:宁波陆遥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583985015T)。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春晓镇洋沙山***号。法定代表人:郭修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继泽,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677689532G)。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灵桥路***号。法定代表人:费剑锋),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盛森,该公司员工。原告陈伟国与被告朱本广、宁波陆遥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陈伟国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陈伟国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 翔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超男?PAGE?2??PAGE?1?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