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02民初5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闫树泽与何基平、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树泽,何基平,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02民初531号之一原告闫树泽。被告何基平。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174343-8,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占栋、赵亚萍,河北宁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闫树泽与被告何基平、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原告闫树泽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闫树泽撤诉。案件受理费115.7元,减半收取计57.85元,由闫树泽负担。审 判 长 李 超人民陪审员 李 婕人民陪审员 郝坤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姜语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