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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03民初169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绵竹宏鑫商品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宏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阳市德乐物资有限公司,苏文君,谢勇,四川大民协置业有限公司,苏朝斌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03民初1699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珠江东路99号。法定代表人:黄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小霞,女,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尹苒燃,女,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德阳市德乐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区文庙广场2号1栋2-9-2号。法定代表人:谢勇,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宿林,女,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邱蓉,四川省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苏文君,女,198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宿林,女,住四川省夹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邱蓉,四川省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谢勇,男,1978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邱蓉,四川省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宿林,女,住四川省夹江县。被申请人:四川大民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东三环路二段龙潭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黎方勤,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钢,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伦云,男,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苏朝斌,男,1956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德阳市德乐物资有限公司、苏文君、谢勇、四川大民协置业有限公司、苏朝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作出(2017)川0603民初1699号民事裁定,依据该裁定冻结了德阳市德乐物资有限公司、苏文君、谢勇、四川大民协置业有限公司、苏朝斌的银行存款8000000元或查封、扣押了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已调解结案,现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德阳市德乐物资有限公司、苏文君、谢勇、四川大民协置业有限公司、苏朝斌的银行存款8000000元的冻结或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 军人民陪审员 蒋 琪人民陪审员 廖 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法官 助理 方显琼书 记 员 李春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