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8民初8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岳西县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岳西县建岳鞋业有限公司、岳西县福润商贸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西县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岳西县建岳鞋业有限公司,岳西县福润商贸有限公司,岳西县天瑞畜禽养殖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8民初818号原告:岳西县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郑苗,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储柱东,安徽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浩彬,安徽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岳西县建岳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业丰,董事长。被告:岳西县福润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金霞,董事长。被告:岳西县天瑞畜禽养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烈根,董事长。原告岳西县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岳西县建岳鞋业有限公司、岳西县福润商贸有限公司、岳西县天瑞畜禽养殖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岳西县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岳西县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岳西县建岳鞋业有限公司、岳西县福润商贸有限公司、岳西县天瑞畜禽养殖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岳西县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本案免受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储亚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