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民初76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市未央区五荣石业经销部与被告甘肃铸伟建设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市未央区五荣石业经销部,甘肃铸伟建设工程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7690号原告西安市未央区五荣石业经销部。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北三环大明宫建材家居批发基地石材A区*排*号。注册号610112600439277。经营者张小玲。委托代理人刘军、邱吟安,陕西恒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甘肃铸伟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永泰商厦*楼。注册号621002200001921。法定代表人顾海涛。原告西安市未央区五荣石业经销部与被告甘肃铸伟建设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3月19日双方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供应并安装位于西安市未央区薛家寨城中村改造项目6#、9#楼电梯门套,工期为一个月。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进行施工,2015年4月29日工程完工,被告未依约支付工程款,经多次催收未果,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80480元及利息(以8048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5年7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认为,依据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该案的起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书不能向被告送达,致本院不能依法对该案进行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西安市未央区五荣石业经销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82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