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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4民初7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与被告张某某退伙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张某某

案由

退伙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24民初731号原告赵某,男,汉族,居民,陕西省扶风县人。被告张某某,男,汉族,陕西省扶风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张某某退伙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以原、被告双方已私下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杨总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苟甜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