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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02民初1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原告师燕霞与被告运城市恒新隆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师燕霞,运城市恒新隆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02民初1390号原告:师燕霞,女。委托代理人:兰岩斌,男,系师燕霞丈夫。被告:运城市恒新隆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师燕霞与被告运城市恒新隆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师燕霞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师燕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师燕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师燕霞负担。审判员  毛莹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乔沁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