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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4民初18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陶骥、曲桂香、宁日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陶骥,曲桂香,宁日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4民初1844号之一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住所地大连市。负责人:董军,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杰,辽宁众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娜,辽宁众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陶骥,女,住大连经济技术发开区。被申请人:曲桂香,女,住大连经济技术发开区。被申请人:宁日春,男,住大连市。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被告陶骥、曲桂香、宁日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7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4436.5元,退回原告4436.5元代理审判员 葛 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志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