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322执29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树燕与被申请人祁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树燕,祁建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322执2991号申请执行人:张树燕,男,197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宁城县汐子镇桃古图村**组。被执行人:祁建伟,男,1983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榆树林子镇炮手营子村*****号。关于申请执行人张树燕与被执行人祁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6日作出的(2016)辽1322民初29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执行。此案在执行过程中,在冻结被执行人祁建伟中国银行个人账户存款2169元后,被执行人暂时无能力偿还,申请人也暂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相关财产情况,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16)辽1322执第299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金向东执行员 姜海鹏执行员 赵润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金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