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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322执29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树燕与被申请人祁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树燕,祁建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322执2991号申请执行人:张树燕,男,197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宁城县汐子镇桃古图村**组。被执行人:祁建伟,男,1983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榆树林子镇炮手营子村*****号。关于申请执行人张树燕与被执行人祁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6日作出的(2016)辽1322民初29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执行。此案在执行过程中,在冻结被执行人祁建伟中国银行个人账户存款2169元后,被执行人暂时无能力偿还,申请人也暂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相关财产情况,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16)辽1322执第299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金向东执行员  姜海鹏执行员  赵润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金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