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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91民初3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3496张磊与吴竹连、刘性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磊,吴竹连,刘性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91民初3496号原告:张磊,男,1987年8月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鄄城县。被告:吴竹连,女,1986年5月6日生,汉族,住湖南省道县。被告:刘性斌,男,1980年4月1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原告张磊与被告吴竹连、刘性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被告下落不明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于2017年6月2日通知原告补缴诉讼费用。因原告张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缴诉讼费用,本案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磊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8元,由原告张磊负担。审 判 长  杨 俊人民陪审员  徐家骝人民陪审员  魏淼澄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谢天一第2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