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23民初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王艳华与襄垣县古韩镇八里庄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襄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艳华,襄垣县古韩镇八里庄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423民初514号原告:王艳华。被告:襄垣县古韩镇八里庄村村民委员会。原告王艳华诉被告襄垣县古韩镇八里庄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八里庄村委)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艳华、被告八里庄村委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付艳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1月30日五阳煤矿与被告八里庄村委签订了污水及污泥承运合同,随后被告村委又转包给原告。该合同履行完毕结帐期间,正好村委换届,村委帐户冻结。事后经过漫长的三年时间,原告多次找被告要该款,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应得款项19872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对原告起诉的事实认可,但村委目前没有能力清偿该笔款项,待有能力后及时给付原告。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30日,五阳煤矿与被告八里庄村委签订协议,约定:“甲方(五阳煤矿)委托乙方(八里庄村委)按时清理甲方生活区污水处理站污泥及污泥承运,履行期限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止;甲方将污泥进行定点存放,由乙方负责清运,污泥上车由乙方自行负责;乙方按照甲方要求每周派人、派车3次清除甲方生活区污水处理站内的污泥,保证清运干净、彻底;污泥清运费用按照2.1万元年的标准支付给乙方,清运时间满一年后,甲方付给乙方一年的费用。……”协议签订后,被告八里庄村委将五阳煤矿生活区污水清理及承运事务交给原告负责,并约定由原告得工资款,村委不抽款。原告按约履行了污泥清理及承运义务,五阳煤矿向被告支付了污泥清运费19872元。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该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协议、赵海卫证言、明细帐以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八里庄村委欠原告王艳华污泥清运费19872元,有原告提交的协议、赵海卫证言、明细帐等证据在案为凭,且被告对原告主张的欠款事实及数额均无异议,故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法可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19872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襄垣县古韩镇八里庄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艳华1987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7元,由被告襄垣县古韩镇八里庄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闫亚峰审 判 员 常 健人民陪审员 史少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肖 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