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5民初20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李彬彬与张玉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彬彬,张玉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225民初2082号原告:李彬彬,男,1983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阜南县。被告:张玉锋,男,198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阜南县。原告李彬彬与被告张玉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彬彬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玉锋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彬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张玉锋偿还欠款32975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6年5月份被告张玉锋购买我建筑材料,当时被告没有付款,事后我向被告催要欠款时,2016年10月13日被告给我出据欠条一张,此后我多次向被告催要欠款,被告至今未付,为此诉讼。被告张玉锋辩称,欠原告款是事实,欠条也是我出具的,我已付过2000元。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0月13日,被告张玉锋购原告建筑材料模板,欠款32975元,并出具欠条一份:“今欠李彬材料款¥32975元,(叁万贰仟玖佰柒拾伍元。欠款人:张玉锋,2016年10月13日。身份证,阜南县田集镇黄庄村张老庄21-1号。”被告张玉锋付款2000元,下欠30975元久拖未付,以致成诉。本院认为,被告张玉锋庭前承认原告李彬彬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李彬彬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被告张玉锋辩称已付2000元,原告予以认可,2000元应予以扣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玉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李彬彬材料款3097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4元,减半收取计312元,由被告张玉锋负担293元,由原告李彬彬负担1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冬理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燕军(2017)皖1225民初2082号民事判决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错过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告知:本案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时间从判决生效后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逾期不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视为放弃权利;义务人如果主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义务,可以将款汇入或存入法院账户,开户名:阜南县人民法院执行庭;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阜南县支行账号:13×××47;并请通知主审法官王冬理,电话0558-67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