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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1执10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孙延冰与孟庆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延冰,孟庆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01执1044号申请执行人孙延冰,现住延吉市新兴街。被执行人孟庆国,现住延吉市北山街。申请执行人孙延冰与被执行人孟庆国之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延民初字第47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2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立案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被执行人孟庆国偿还申请执行人孙延冰借款45000元;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案件受理费463元、执行费58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拒绝向本院申报财产。2017年5月25日,本院作出(2017)吉2401执1044—1号执行决定,将被执行人孟庆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日,被执行人孟庆国因拒绝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作出(2017)吉2401执1044号拘留决定书,对被执行人孟庆国予以司法拘留15日。现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通过网络查控系统进行调查,被执行人无房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及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表示认可。2017年6月14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延民初字第472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许红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金弘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