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81执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张艳与德阳市通用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艳,德阳市祥源通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81执522号申请执行人:张艳,女,汉族,1974年3月28日生。被执行人:德阳市祥源通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汉市小汉镇洛阳村。机构代码:720897338。张艳申请执行德阳市祥源通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本案应执行本金51000元,现因申请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本案符合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0681民初15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凭本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 辉审判员 陈继勇审判员 余天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煜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