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6民初4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4259倪军与苏州中慧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军,苏州中慧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6民初4259号原告倪军,男,1985年10月8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委托代理人郑铭、纪慧,江苏钟山明镜(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中慧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珠江南路378号天隆大楼4386室。法定代表人闵怡红。本院在审理原告倪军诉被告苏州中慧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倪军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倪军自愿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军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6932元,由原告倪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杜荣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 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