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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民终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苏耿、柳南区太阳村镇山头村民委员会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耿,柳南区太阳村镇山头村民委员会,刘旭林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民终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苏耿,男,1979年6月5日出生,现住广西柳州市柳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索生凤,广西君行律师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世英,广西君行律师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柳南区太阳村镇山头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柳州市柳南区太阳村镇山头村民委员会,组织机构代码证:C2109960-9。法定代表人何运华,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德仁,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柳州分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东,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柳州分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刘旭林,男,1962年8月13日出生,现住柳江县,上诉人苏耿因与被上诉人柳南区太阳村镇山头村民委员会、刘旭林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一初字第27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苏耿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苏耿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苏耿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上诉人苏耿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苏耿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媚媚审 判 员  黄智文代理审判员  侯海丽appoint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朱汉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