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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执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王宜香、孙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宜香,孙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50号申请执行人:王宜香,女,1934年2月2日生,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孙炳,男,1982年3月4日生,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执行王宜香与孙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6)鲁0281民初6531号民事判决书]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瑞国审判员  张兆全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