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执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王宜香、孙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宜香,孙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50号申请执行人:王宜香,女,1934年2月2日生,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孙炳,男,1982年3月4日生,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执行王宜香与孙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6)鲁0281民初6531号民事判决书]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瑞国审判员 张兆全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