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02民初2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原告王森龙与被告白留成、崔雪艳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森龙,白留成,崔雪艳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02民初2113号原告:王森龙,男。被告:白留成,男。被告:崔雪艳,女。原告王森龙与被告白留成、崔雪艳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森龙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王森龙负担。审判员 张永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薛晓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