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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23民初19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郑永州与尉氏县金润隆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尉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永州,尉氏县金润隆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23民初1910号原告:郑永州,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王飞,河南循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尉氏县金润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尉氏县城关镇滨河西路北段。法定代表人:王九彪,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三丰、王朕生,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郑永州与被告尉氏县金润隆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郑永州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尉氏县金润隆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郑永州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永州对被告尉氏县金润隆置业有限公司的撤诉。案件受理费55元减半收取27元,由原告郑永州负担。审判员  杨铁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二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