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2执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蔡双成与张宗文、张永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双成,张宗文,张永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22执488号申请执行人:蔡双成,男,1982年1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徐州市铜山区。被执行人:张宗文,男,1975年3月8日生,汉族,居民,住沛县。被执行人:张永强,男,1951年8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沛县。蔡双成与张宗文、张永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6)苏0322民初2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一、被告张永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蔡双成借款本金20000元,支付利息12373元,合计32373元;二、被告张宗文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张宗文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永强追偿;案件受理费61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210元,由被告张永强、张宗文负担。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张宗文、张永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名单。申请执行人蔡双成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逾期亦未向本院报告其财产情况。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张宗文、张永强的银行存款、证券、房地产、车辆、工商登记等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有工资,但已被本院因其他案件冻结。除本院查明的上诉财产信息外,被执行人无其他银行存款、证券、房地产、车辆、工商登记信息。经与申请执行人核实,申请执行人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张宗文、张永强的下落。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蔡双成告知了案件的执行情况、执行措施、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及调查结果,其表示认同,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蔡双成申请执行张宗文、张永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虽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仍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向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义务的权利,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林审 判 员 夏巍代理审判员 吕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