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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1刑初9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XXX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X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81刑初919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XXX,男,1981年1月9日出生于湖南省会同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会同县。曾因吸食毒品,于2011年1月8日被湖南省会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6月2日被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1年8月7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2月10日被监视居住,同年5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7]9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X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2017年6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X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至12月间,印某、申某、杨某、付某、吴某1、吴某2(均已判)等人在瑞安市仙降街道街头村冯某(已判)的出租房内摆设赌场,以“三公”的形式组织他人赌博,并抽取头薪,被告人XXX在赌场内做理手。该赌场共开设20多天,抽取头薪计人民币29万余元。被告人XXX获利人民币2000余元。2017年2月10日,被告人XXX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同年6月14日,被告人XXX家属退出赃款人民币2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X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冯某、申某、吴某1、吴某2、印某、杨某、付某的证言,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XXX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XXX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系从犯,依法应减轻处罚;能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X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7日起至2018年7月26日止。)二、被告人XXX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蔡邦建人民陪审员  赵庆友人民陪审员  黄秀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杨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