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82民初9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史文丽与张永才等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丹东辽东烟草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张某
案由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82民初932号原告:史某,女,197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凤城市委托代理人:于丽,辽宁科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丹东辽东烟草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凤城市凤山经济管理区苗克秀街48号。法定代表人:车世平,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明久栋,辽宁瞰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男,1976年11月13日出生,满族,无业,住凤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某诉被告张某、丹东辽东烟草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史某承担。审判员 李晓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站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