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4民初1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邓洪生与武秀凤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洪生,武秀凤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4民初1483号原告:邓洪生,男,197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被告:武秀凤,女,196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本院审理原告邓洪生与被告武秀凤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洪生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邓洪生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洪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邓洪生已预交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邓洪生负担。审 判 长 刘来军审 判 员 张梦瑜人民陪审员 徐 旭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付百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