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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4民初1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邓洪生与武秀凤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洪生,武秀凤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4民初1483号原告:邓洪生,男,197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被告:武秀凤,女,196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本院审理原告邓洪生与被告武秀凤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洪生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邓洪生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洪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邓洪生已预交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邓洪生负担。审 判 长  刘来军审 判 员  张梦瑜人民陪审员  徐 旭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付百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