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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刑初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代旺江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02刑初148号公诉机关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代旺江,男,1983年4月4日出生,蒙古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9月21日被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13日被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5月31日由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赤峰市红山区看守所。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检察院以红检公诉刑诉(2017)1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代旺江犯诈骗罪,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征得被告人代旺江同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海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代旺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1月至2015年3月期间,被告人代旺江在赤峰市红山区冒充他人,以承包建筑工程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人民币38300元、一个电动按摩坐垫、一个电动足疗按摩盆、十二箱水果、两箱牛肉干及一件泥红色、玛瑙材质的奔马形状摆件。经鉴定,被骗电动按摩座垫、电动足疗按摩盆、水果、牛肉干价值人民币531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代旺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价值人民币43610元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代旺江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庭审中查明,赤峰市红山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说明,因无实物,无法对”泥红色、玛瑙材质的奔马形状摆件”进行价格认定。被告人亲属退赔赃款49300元,被害人李某对代旺江表示谅解。被告人代旺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供认不讳。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被害人李某陈述、证人代某2证言、辨认笔录、价格鉴定意见、赤峰市红山区价格认证中心说明、谅解书、户籍信息、被告人代旺江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旺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能承包建筑工程等事实,骗取被害人李某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4361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李某私有财产所有权,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代旺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代旺江犯诈骗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退赔赃款,获得被害人谅解,积极缴纳罚金,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代旺江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适用缓刑对所居住地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代旺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晓杰人民陪审员  陈国安人民陪审员  李艳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艳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