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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9民初4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敖庆泉与敖丽芸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敖庆泉,敖立芸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4402号原告敖庆泉,男,1946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延庆区。委托代理人敖立明,男,197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敖立芸,女,197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延庆区。委托代理人张秀凤,女,1949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延庆区。案由:赠与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敖庆泉与被告敖立芸赠与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敖庆泉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敖庆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敖庆泉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马家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冯思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