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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8民初6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成天芳与被告张茂才、张纪红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天芳,张茂才,张纪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8民初645号原告:成天芳,女。被告:张茂才,男。被告:张纪红,男。原告成天芳与被告张茂才、张纪红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成天芳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成天芳申请撤回对被告张茂才、张纪红的起诉,该撤诉申请是原告成天芳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成天芳撤诉。二、案件受理费910元,减半收取455元,由被告张茂财自愿负担。审判员  王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