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02刑初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罗豪华、陈菲菲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豪华,陈菲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902刑初383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豪华,男,1992年8月30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北流市。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4月2日被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年5月22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30日被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7年1月7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2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玉林市看守所。被告人陈菲菲,女,1989年12月28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北流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2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玉林市看守所。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以玉区检公刑诉〔2017〕3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豪华、陈菲菲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5月31日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指派检察员覃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豪华、陈菲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2017年2月9日18时许,被告人罗豪华、陈菲菲经事先商量后,去到玉林市玉州区名创优品店内,由罗豪华负责放风,陈菲菲趁苏某不注意之机,用手扒窃了苏某放在左边口袋的玫瑰金OPPO牌R9手机。经鉴定,该手机价值1715元。二、2017年2月11日16时许,被告人罗豪华、陈菲菲经事先商量后,去到玉林市玉州区名创优品店内,由陈菲菲负责放风,罗豪华趁陈某不注意之机,用一把镊子扒窃了陈某放在右边口袋的土豪金华为牌G9手机。经鉴定,该手机价值920元。三、2017年2月25日18时许,被告人罗豪华、陈菲菲经事先商量后,去到玉林市玉州区名创优品店内,由陈菲菲负责放风,罗豪华趁李秀丹不注意之机,用一把镊子扒窃了李秀丹放在右边口袋的粉色苹果牌6S手机。案发后,公安机关已缴获该手机并返还李秀丹。经鉴定,该手机价值2652元。综上所述,被告人罗豪华、陈菲菲实施盗窃作案三起,总物值为5287元。另查明,被告人罗豪华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4月2日被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年5月22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30日被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7年1月7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被告人罗豪华、陈菲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及失主陈述,收据复印件,证人石某1证言,抓获经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方位示意图,辨认笔录,现场监控视频及其截图辨认,指认照片,提取笔录,提取物证登记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玉林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015)杭上刑初字第369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审理期间,被告人陈菲菲缴纳罚金三千元。本院认为,被告人罗豪华、陈菲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了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罗豪华、陈菲菲犯盗窃罪成立。罗豪华、陈菲菲共同盗窃作案,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罗豪华、陈菲菲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依法均应按照其所参与全部犯罪处罚。罗豪华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罗豪华、陈菲菲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罗豪华、陈菲菲多次扒窃,酌情从重处罚。失主的经济损失,依法责令被告人退赔。本院为严肃国家法律,保护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不受侵犯,根据罗豪华、陈菲菲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第一款、第五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罗豪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5日起至2018年3月24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次日起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陈菲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5日起至2017年11月24日止;已缴纳罚金三千元,罚金余款自判决生效之次日起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三、责令被告人罗豪华、陈菲菲退赔失主苏钧澜的经济损失一千七百一十五元;责令被告人罗豪华、陈菲菲退赔失主陈洁丽的经济损失九百二十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沙永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健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