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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26执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李洪昌、李洪玉申请执行李兴祥、李兴才、李兴贵、李豪然、李兴辉赡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芦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芦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洪昌,李洪玉,李兴祥,李兴才,李兴贵,李豪然,李兴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26执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洪昌,男,193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芦山县人,住芦山县。申请执行人:李洪玉,女,1933年1月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芦山县人,住芦山县。被执行人:李兴祥,男,195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芦山县人,住四川省大邑县。被执行人:李兴才,男,196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芦山县人,住四川省大邑县。被执行人:李兴贵,男,1969年2月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芦山县人,住四川省芦山县。被执行人:李豪然,男,1970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芦山县人,住四川省芦山县。被执行人:李兴辉,男,1950年出生,汉族,四川省芦山县人,住四川省邛崃市。关于李洪昌、李洪玉申请执行李兴祥、李兴才、李兴贵、李豪然、李兴辉赡养纠纷一案。在执行中,本院于2017年6月6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李兴才在中国农业银行大邑董场分理处的银行存款,现该案款已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李兴才在中国农业银行大邑董场分理处的银行存款2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 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罗代磊